反洗錢與資金來源證明
根據洗錢防制相關法規,會計師於提供公司設立相關服務時,應確認客戶身份、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留存確認身份資料及交易資料。若有可疑情況,會計師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會計師違反相關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我們必須請您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確認您用於設立公司或增資之金錢來源正當。
一、常見資金來源及證明文件
常見的創業資金來源包括過去工作累積的薪資、向親朋好友借款等等,請分別提供不同的證明文件:
資金來源 | 證明文件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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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薪資 | 扣繳憑單 線上查調個人所得資料 | 不限當年度薪資。 可能是多年前薪資,也可能是多個 年度薪資累計。 |
2. 受贈 | 贈與稅完稅證明 贈與人聲明書 配偶間贈與聲明書 | 應繳納贈與稅。 每人每年贈與總額TWD 220萬以內免稅。 配偶間贈與免計入贈與總額。 |
3. 私人借款 | 借款合約 | 借款條件應符合常規。諸如無還款 日期、無約定利息等等異常條件, 可能被視為變相之贈與或虛假之安排。 參考資料:高雄市國稅局對「二親等 以內親屬間之資金往來,究為贈與、 借貸 或分散利息所得等關係」之查核 認剔參考原則 |
4. 銀行借款 | 借款合約 | 包括房貸、車貸、信貸等等。 |
5. 法人股東 | 資產負債表 | 至少公司淨值高於本次出資額。 |
二、可能有問題的資金來源
以下資金來源可能有違法之虞:
資金來源 | 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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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某公司借款 | 公司法第15條,「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 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下略)」 |
2. 沒報稅的收入 | 隱匿、洗白稅務所得 小心涉及逃稅、洗錢罪 |
三、與財力證明、匯款記錄不一樣
財力證明只能說明您確實有這麼多錢,但無法說明這些錢的來源正當;因此,某個銀行帳戶有很多錢的存款證明只能當作財力證明,不能當作資金來源證明。另外,匯款記錄只能說明投資款從某一個帳戶匯出,但也無法說明這些錢的來源正當,所以也無法當成資金來源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