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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入股款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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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好籌備處帳戶後,就可以請股東把股款匯進來了。常見問題如下:

Q1. 匯款人不是股東有關係嗎?

沒關係,但請另外準備「代匯款聲明書」。

如果匯入金額大於股款金額ok,多餘部分視為股東暫借公司,將來退還;匯入金額小於股款金額就不行。

不用,只要向銀行申請餘額證明,確認截至目前為止仍未動用就可以了。

可以,各股東陸續匯入股款很正常,沒有規定要同一天匯入。繳足股款日為最後一位股東匯入日。

可以,設立基準日等於或晚於收足股款日都沒關係,因為股東在設立基準日之前提前繳足股款是很合理的。

沒關係,自己用鉛筆註記訂正就可以了。

  • 可於收足股款後「隔天」,再存入NT$100,並更新存摺,以證明收足股款「當天」餘額並未動用。
  • 例如8月4日收足股款NT$10,000,可於8月5日再存入NT$100,並更新存摺,顯示截至8月5日存款餘額為NT$10,100,以證明截至8月4日存款餘額仍有NT$10,000
  • 請提供兩份存摺影本:a. 截至8月4日NT$10,000;b. 截至8月5日NT$10,100

請留意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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