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移居台灣之後,經常面對一個問題–如果將境外存款匯入台灣,是否存在所得稅的問題?所謂的「海外來源所得每年670萬免稅額」與這個問題有沒有關係?
先講結論,如果可以舉證匯入台灣的錢,屬於成為台灣的「稅務居民」之前發生的海外所得,則不應課徵所得稅。本文按以下順序討論:
- 「最低稅負制」的精神
- 「海外來源所得」的認列時點
- 國稅局的查核與舉證
一、最低稅負制的精神
「海外來源所得」這個概念來自「最低稅負制」,因此需要對這個制度有基本的了解:
屬地主義
首先,台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即只針對「台灣來源所得」課稅;相反地,「海外來源所得」則不在課稅範圍。也就是說,如果在台灣以外的地方賺錢,原本應該是完全免稅。
對屬地主義的反省
然而,對海外來源所得完全免稅,顯然是容易招致批評的。因為每位國民大致可以享受平等的公共服務,例如交通、國防、外交等等政府服務,但如果稅法造成部分人可以享受過多租稅減免,使政府財政由其他人負擔,似乎是不公平的。例如主要收入來自投資國外股票的富人,所承擔的稅負卻低於在台灣的普通工薪階級。因此,「最低稅負制」自2006年開始施行,正式名稱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英文是Alternative Minimum Tax(”AMT“),精神在於使每個人都必須承擔最基本程度的納稅義務。
最低稅負制的課稅方法
這個制度的想法很簡單,就是把原本可以享受的租稅減免、停徵、扣抵等項目重新加回去試算,減去免稅額670萬後,乘以20%,得到「所得基本稅額」,這個數字可以理解為「最基本程度的納稅義務」,有點類似餐廳的「最低消費」的概念。如果按照原本屬地主義計算的所得稅已經超過這個數字,則表示已經達標;相反的,如果低於這個數字,則需要補上差額。計算步驟如下:
- 計算原本「屬地主義」的所得稅(a) = 綜合所得淨額 * 累進稅率(5%~40%)
- 計算「基本稅額(b)」= (綜合所得淨額 + 減免、停徵、扣抵等項目 -670萬)* 20%
- 比較a與b。如果a<b,則需補繳(b-a)
其中的「減免、停徵、扣抵等項目」包括免稅的海外來源所得、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等等。
對最低稅負制的常見誤解
首先,最低稅負制的計算單位是「申報戶」而不是個人。一個申報戶包括三種身份–a.本人、b.配偶、及c.受扶養親屬。因此,670萬免稅額由a, b, c三者共用,而不是每個人都有670萬免稅額。
其次,「減免、停徵、扣抵等項目」不專指海外來源所得,還包括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投資抵減等一系列租稅優惠。因此,670萬免稅額由全部此類所得共用,而不是海外來源所得專用。
二、海外來源所得的認列時點
首先需要釐清,海外來源所得並非以匯入台灣的時間為準,而是以所得發生的時間為準。例如投資美國股票,假設先於2018年獲配股利,美國公司將股利匯入投資人在美國的銀行帳戶;投資人再於2020年,將這筆錢匯回台灣。則認列此筆所得的時間應該是2018年而非2020年。
相同的道理,假設:
- 某香港居民於2018年之前於香港工作,總共領取工資1000萬元。
- 於2019年在台灣居留超過183天。
- 於2020年取得台灣身份證
- 於2021年將上述工資1000萬元匯入台灣。
則:
- 香港居民自2019年開始成為台灣的稅務居住者,有結算申報所得稅的義務,並適用最低稅負制。相反的,2018年之前,每年在台灣居留未滿183天,並無結算申報所得稅義務,亦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 海外來源所得,即工資1000萬元的發生時間為2018年以前,而非2021年將工資匯入台灣的時候。
- 因此,海外來源所得發生於適用最低稅負制之前,故2021年匯入工資1000萬元,與最低稅負制無關。
三、國稅局的查核與舉證
延續上面的例子,我們需要舉證2021年匯入的1000萬元即是2018年之前於香港工作的工資,而非2019年成為台灣稅務居住者之後發生的所得。舉證方式例如:
- 在香港歷年(2018年以前)報稅資料顯示,薪資合計超過1000萬。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在香港的銀行存款已經超過1000萬。
- 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到2021年匯入1000萬元那天為止,這兩年多期間內,在香港的銀行存款從未低於1000萬元(因為如果期間存款曾經低於1000萬,則表示2019成為稅務居住者之後又發生其他所得補上,則這部分已經適用最低稅負制)。
- 在香港收到薪資的銀行帳號,就是匯款進入台灣的銀行帳號。
⚠ 免責聲明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