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書審標準自民國61年施行至今已過半個世紀,雖然減輕了徵納雙方的工作負擔,但也造成了諸多流弊,存在許多批評與爭議:
一、「錨定效應」與誘導逃漏稅
國稅局對一個行業訂下的獲利能力標準,事實上起了「錨定效應」;就像當年的22K政策,事實上成為大學生起薪的一項參考指標。例如擴大書審標準對某行業訂下利潤率標準8%,則納稅人就會認為按利潤率標準8%去繳稅是一個「公定價」,對於實際獲利能力高於擴大書審標準的公司,這項政策等同誘導其逃漏稅。例如某公司實際獲利15%,但擴大書審標準只有8%,則作為一個理性的決策者,在8%就足以降低查帳機率的前提下,會誠實按15%繳納較高的所得稅,還是想辦法去買發票、掛人頭報薪資等方法虛增成本費用使利潤降低至8%呢?擴大書審標準是不是讓原本願意誠實按15%利潤率納稅的公司懷疑自己是傻瓜呢?根據2018會計師產業白皮書,2016年擴大書審案件佔60.99%,卻只繳納5.36%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觀察申報案件數與貢獻的稅收,似與營收情況不成比例。
二、違反量能課稅原則
「量能課稅」是所得稅的中心思想,即以公司的獲利能力為基礎課徵所得稅。虧錢的公司不用繳稅、賺一點錢的公司繳一點稅、賺很多錢的公司繳很多稅。但擴大書審標準將同一個行業的公司訂下相同的標準,然後用這個相同的標準評估抽查的機率,這事實上使得虧錢的公司因為怕被查帳而打腫臉充胖子去按這個標準繳稅、賺錢的公司因為「錨定效應」而想辦法虛列成本費用來裝窮,最終不論賺錢虧錢的公司都繳差不多的稅,這使得所得稅更像是「政府規費」!
三、中小企業財務報表不實的病根
對不太賺錢的公司而言,因爲有了擴大書審標準,只要願意多繳一點稅,理論上被查帳的機率就不高;衡量多繳的稅及維持健全財務報表的成本,還是多繳點稅划算!對於很賺錢的公司,健全的財務報表反而暴露了自己真實的獲利能力高於擴大書審標準的事實,反而會多繳稅,這樣當然會選擇故意讓財務報表一團亂,看不出獲利能力啦!
四、衍生爭議性的查核手段
擴大書審標準是中小企業財務報表錯漏不實的病根。面對與實際情況嚴重脫節的財務報表,國稅局有時採取的查帳手段令人非議:
1. 「養案子」的心態與釣魚執法
擴大書審標準讓國稅局省下管理中小企業的「成本」,讓中小企業一開始能混水摸魚蒙混過關。國稅局這種對中小企業的「漠視」往往被誤解為「默許」,讓中小企業無法在規模還小、問題發端時儘早意識到自己面臨的問題與風險,反而養成錯誤的觀念與習慣。等到規模變大,國稅局開始有興趣,查帳時馬上改用高標準審視,往往當有一天國稅局要求公司逐筆解釋過去五年來銀行存摺中每一筆金流的原因及憑證時,公司才第一次知道自己的財務報表漏洞百出。
在公司規模尚小時,國稅局因為稽徵成本不予理會,使其養成錯誤的觀念與習慣;等到公司成長至一定規模,再利用其錯誤的觀念與習慣、漏洞百出的會計制度,省時省力地找到把柄,予以懲罰,除了補繳更多的應納稅款,還可以加徵罰金,確實是最有效率的課稅手段,但這不就是在養案子嗎?算不算釣魚執法呢?
2. 簡單粗暴的收入認定方式
面對與實際情況嚴重脫節的財務報表,國稅局有時會無視財務報表,直接要求公司逐筆解釋銀行存摺中每一筆收到錢的原因及提供憑證。如果無法舉證收到錢的原因,就一律當作銷售額,比對開出的統一發票,缺少的部分就當成漏開發票、漏報所得稅。或許對國稅局而言,這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但納稅人往往難以接受,造成爭訟。例如以下這則在北區國稅局公共論壇的憤怒控訴(查看全文):
遇到這樣的稅務人員,仗勢欺人 !
首先說我被檢舉在網路上賣衣服,已經跟她說沒有請提出證據,她就說無法提供,要保護檢舉人,然後硬要從我存摺內匯入金額強課營業稅。問她法源基礎是什麼,她也不回,公文就一個簡單銷貨額跟營業額,何時要繳,於是打電話問她,她直接一句話你可以根據什麼去申請複查等等,因為案子已經送出去了。現在公務人員的素質這麼差啊?!然後期間幾次面談跟電話詢問更有趣,該稅務人員跟其長官的回應因為你帳戶有錢入帳就是有營業要繳稅。
Candy
感想
在資訊科技進步,大數據、人工智慧、電子交易比率提高的今天,「稽核人力不足」是否可以透過科技解決?當一項政策施行半世紀後,引導錯誤疏漏、虛偽造假、逃漏稅成為主流,將簡單的問題複雜化到讓納稅人難以理解、「獨特國情」讓外商大感詫異,徵納雙方爭訟不斷,且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傷害租稅公平性,「擴大書審標準」是一個好的制度嗎?有沒有更好的辦法取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