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社會大眾對各種非營利組織(包括各種協會、基金會等等)有個印象,就是完全不用繳稅,但事實上並不一定。非營利組織屬於「有條件免納所得稅」,而非「當然免稅」。本文分為收入、支出、及其他三方面探討。
一、收入方面的稅務問題
收入方面的問題,主要是判斷是否需開立發票、是否需繳納所得稅。大致分為三類:
- 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 其他應稅所得:不適用營業稅,但仍需繳納所得稅。
- 免稅所得:不需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摘要如下表: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 | (二)其他應稅所得 | (三)免稅收入 | |
內 容 | 1. 須執行特定作業之政府補助款 2. 受邀演講、辦理演習所收取費用 3. 辦理各項訓練課程收取之報名費、學費 4. 營業收入 5. 房租收入 | 1. 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2.「允許的低風險投資」以外之投資相關所得 | 1. 捐款收入 2. 利息收入 3. 會費收入 4. 允許的低風險投資孳息(不含股利) 5. 允許的低風險投資處分利益 6. 無對價關係的政府補助 |
營業稅 | 應稅 | 免稅 | 免稅 |
所得稅 | 應稅 | 應稅 | 免稅 |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
非營利組織收到錢的同時,如果承擔一定義務,且彼此存在對價關係,就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常見的包括:
1. 須執行特定作業之政府補助款
2. 受邀演講、辦理演習所收取費用
例如消防公會受邀到長照中心演講及辦理演習,向長照中心收取之費用,因為存在對價關係,亦屬於「銷售勞務」4。
3. 辦理各項訓練課程收取之報名費、學費
提供訓練課程並向學員收取報名費,亦存在對價關係,所以屬於「銷售勞務」5。
4. 營業收入
例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販售身心障礙者製作之產品,屬於「銷售貨物」。
5. 房租收入
非營利組織將閒置的空間出租,收取租金,亦屬於「銷售勞務」。
例外:慈善救濟團體之義賣義演收入,不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
雖然存在對價關係,但慈善救濟團體舉辦義賣或義演的買方,除了購買產品本身之外,還帶有捐贈目的,與普通的買賣不太相同,所以不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6。
如何繳納營業稅
如果非營利組織有來自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有兩種完稅方式可以選擇:
- 登記營業稅籍:登記稅籍後,就可以與一般公司相同,針對這部分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每兩個月申報一次營業稅,亦可扣抵進項稅額。
- 不登記營業稅籍:在無法開立統一發票的情況下,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填寫五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繳款書)」,交給買方、納稅、申報7。但這種完稅方式無法扣抵相關進項稅額。
(二)其他應稅所得
有些收入不存在對價關係,並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所以不適用營業稅,不必開發票,但也不屬於免所得稅範圍,所以仍需繳納所得稅,例如:
1. 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2.「允許的低風險投資」以外之投資相關所得
(三)免稅收入
課稅所得之計算
如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則需進一步計算課稅所得:
1. 可減除不足支應數
課稅所得
=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 不足支應數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成本費用)-(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成本費用)-(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例如:
(一)銷售貨物 | 銷售貨物勞務以外 | 合 | |||
或勞務 | (二)應稅所得(如股利) | (三)免稅所得 | 小計 | 計 | |
收入 | 100 | 50 | 200 | 250 | 350 |
-) 支出 | -60 | – | – | -270 | -330 |
=) 所得/不足 | 40 | – | – | -20 | 20 |
課稅所得 | 20 |
2. 可減除前10年銷售貨物或勞務損失
計算課稅所得時亦適用虧損後抵制度,但需注意只能扣除以前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的損失,「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損失不得扣除23。
二、支出方面的稅務問題
關於支出方面,需留意三個問題:
- 與創設目的有關支出 > 總收入*60%
- 對海外捐贈與扣繳
-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
(一)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支出,不低於各項收入60%
這是非營利組織在稅務方面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未達標且超額結餘款超過50萬元,需要針對超額結餘款編列以後年度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可能失去免稅資格,視同一般營利事業課稅!另外,計算支出比率時需注意:
1. 分子、分母的內容
- ➣ 分母:總收入,包括上述三大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其他應稅收入、免稅收入)
- ➣ 分子:僅限與創設目的有關支出。但通常也包括銷售貨物或勞務相關成本費用,因為通常該行為會與創設目的相關。
2. 以前年度超額結餘款留用,與當年度支出比率無關
3. 固定資產不得重複減除
非營利組織購置建物或設備等固定等資產,可一次性「全額」列為資本支出,或於耐用年限內按年提列折舊,但不得兩者並用,導致重複認列。不論計算支出比率,或計算前面提過的課稅所得,皆是如此26。
4. 「與創設目的有關支出」含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之所得稅
如果「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創設目的相關,則因此產生的所得稅亦可計入支出項下計算支出比率ref。
(二)對海外捐贈與扣繳
當台灣的非營利組織對海外捐贈時,會產生這個違反直覺的問題。根據稅法,受贈的海外團體因為產生台灣來源所得,除非事先經過台灣主管機關豁免稅負,否則應該繳納台灣所得稅,並應由台灣的非營利組織在匯出款項前扣繳20%,只能匯出剩餘80%到海外。台灣非營利組織即所謂的「扣繳義務人」,如果漏未扣繳,需承擔補稅及罰款責任。因此,台灣的非營利組織務必留意要在對海外捐款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免稅27。
(三)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
三、其他
除了以上的收支相關稅務問題外,還有以下需留意:
(一)會計記錄不完備,失去免稅資格
非營利組織屬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裡面的特例,因符合特定要求而取得免稅資格;相反的,當不符合要求時即失去免稅資格,回歸「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免稅的其中一項要求是「有完備之會計記錄」,如果未能符合要求,將視同普通的營利事業課稅。案例31:
捐款人在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支出1,000萬元,但基金會當年度僅申報收入24萬元。經查,基金會收取1000萬支票後尚未兌現,故未列報捐贈收入。基金會短漏報捐贈收入情形,屬「會計記錄不完備」,補稅並處罰。
在此案例中:
- ➣ 短漏報捐贈收入:支票雖尚未兌現,但仍屬有價證券,該基金會應認列捐贈收入並申報。
- ➣ 視同「會計記錄不完備」:如果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可視為「有完整之會計記錄」32;但該基金會之短漏報情節重大,被視為「會計記錄不完備」,失去免稅資格。
- ➣ 失去免稅資格:捐贈收入1000萬元原本應免稅,但失去免稅資格後,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補稅170萬元。
(二)適用租稅協定
除了公司、個人以外,非營利組織也是台灣的稅務居住者,具適用租稅協定資格。例如非營利組織因投資英國公司股票而獲配股利,則可適用中英租稅協定內的較低扣繳率33。
(三)免暫繳申報
(五)免結算申報所得稅
以下組織如果只有捐贈、會費、存款利息三種收入,且年收入及總資產皆未達一億元,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35:
- ➣ 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
- ➣ 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
- ➣ 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
- ➣ 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老人福利協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合於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 ➣ 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行業公會組織、公務人員協會
- ➣ 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社區發展協會
- 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
- 供應齋飯及借住廂 (客) 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 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 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
- 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六)視為營利事業
參考資料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收受政府補助款,仍應報繳營業稅[財政部新聞稿]
- 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收入較易誤解及疏失類型[財政部新聞稿]
- ⾝⼼障礙福利機構之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之認定(台財稅字第0920450889號)
-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課徵營業稅並於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財政部新聞稿]
- 機關或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疏漏樣態[財政部新聞稿]
- 慈善救濟團體義賣貨物或舉辦義演所取得捐助金額,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財政部新聞稿]
- 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惟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如何報繳營業稅[財政部新聞稿]
- 所得稅法第42條
- 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收入較易誤解及疏失類型[財政部新聞稿]
- 機關或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疏漏樣態[財政部新聞稿]
- 所得稅法第42條修正理由(107年2月7日)
- 配合所得稅法刪除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不計⼊所得額課稅規定,修正其課稅所得額之計算⽅式[財政部新聞稿]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
- 機關團體投資境外基金,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新聞稿]
- 機關團體之業務是否與創設目的有關應視章程及業務性質而定(台財稅第37113號)
- 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當年度若有受(遺)贈之情形,應將該受(遺)贈之財產計入當年度捐贈收入。[財政部新聞稿]
- 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收⼊較易誤解及疏失類型[財政部新聞稿]
- 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配合稅法修正重點措施
- 107年度起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應計入所得額課稅[財政部新聞稿]
- 機關或團體自107年度起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依規定徵免所得稅[財政部新聞稿]
- 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新規定[財政部新聞稿]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不符免納所得稅[財政部新聞稿]
- 核釋機關團體適用免稅標準有關課稅所得額之計算[台財稅第841653319號]
- 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收入較易誤解及疏失類型[財政部新聞稿]
- 機關或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疏漏樣態[財政部新聞稿]
- 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及常見疏漏樣態(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
- 核釋公益慈善團體對海外捐贈應否辦理扣繳規定(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
- 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未依規定辦理扣繳之扣繳義務 人,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短)扣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免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新聞稿]
- 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財政部新聞稿]
- 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記得報繳營業稅[財政部新聞稿]
- 機關團體漏報捐贈收入 當心補稅處罰[財政部新聞稿]
- 機關團體短漏報情節輕微視為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台財稅第831595361號)
- 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財政部新聞稿]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新聞稿]
- 機關團體符合免稅要件者,可免辦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新聞稿]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新聞稿]
- 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2條
- 學校員⽣消費合作社應按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台財稅第871969523號)
- 經登記立案之業餘或職業演藝團體屬營利事業(台財稅字第0920454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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