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的買賣有許多種方式,本文聚焦於「寄賣」,即藝術家將作品寄放在畫廊,待畫廊出售予收藏家後,再將報酬支付給藝術家。以下分為藝術家、藝廊、收藏家三部分討論。
一、藝術家
藝術家因創作目的不同,適用不同課稅方式:
(一)自由創作
如果藝術家出於自由意志而創作,則產生的作品屬於藝術家的財產,出售作品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透過不同管道出售,課稅方式亦不同:
1. 透過文化部認可的展覽、拍賣會出售:分離課稅1.2%
- ➣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如果透過文化部核准的展覽或拍賣會售出,則可按1.2%分離課稅1。
- ➣ 不論居住者、非居住者皆適用。例如義大利畫家把作品透過台灣的畫廊出售,亦可適用。
- ➣ 應以拍價/成交價計算稅額,不得重複扣除成本費用。例如作品以$100成交,畫家需支付佣金$10給畫廊,則稅額應為$1.2(=100*1.2%),而非$1.08[=(100-10)*1.2%],因為成本率94%應已涵蓋所有成本,不得重複扣除成本。
2. 透過未經文化部認可的展覽、拍賣會出售:利潤率6%,合併課稅
如果該展覽、拍賣會未經過文化部核准,不適用「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仍可按成交價的6%認列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按5%~40%課徵綜所稅2。
3. 透過海外拍賣會出售:屬於海外來源所得
例如透過香港的拍賣公司出售,則屬於海外來源所得。如果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則需課徵所得基本稅額20%3。
(二)受委託創作
相反的,如果藝術家受委託而創作(例如公共藝術裝置),且需自行支付創作之成本與必要費用、自負盈虧,則屬於提供專業勞務的「執行業務所得」,而非「財產交易所得」1。
1. 執行業務所得不適用「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的1.2%分離課稅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4」僅適用於「財產交易所得」,不適用於「執行業務所得」。
2. 執行業務所得扣除成本費用後,合併課稅
「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成本費用,但需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徵5%~40%的所得稅。如果藝術家創作的成本費用難以舉證,則可按「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估計。以110年度為例5:
- ➣ 書畫家、版畫家:30%
- ➣ 美術工藝家:工資收入20%,工料收入62%
捐贈予政府,可作為列舉扣除額,且無上限
藝術家將藝術品捐贈給政府機關,如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國家/地方政府文化藝術基金會等,可作為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的列舉扣除額,且無金額限制,但藝術品的價值由受贈單位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6。
作品不計入遺產總額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5項7,自己創作之藝術品不計入遺產總額。
二、藝廊
以下討論三項租稅優惠:免徵營業稅、拍賣所得按1.2%分離課稅、進口藝術品免繳保證金:
(一)受託拍賣藝術品,可申請免徵營業稅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8」,可就展覽或拍賣之銷售收入,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每場活動都需申請一次,並非一次性申請後,適用每一場活動。
應備文件
除了畫廊本身基本資料外9:
- ➣ 展覽:展品清單、展場配置圖
- ➣ 拍賣:拍品清單、拍賣實績
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受託拍賣藝術品,不論是否免徵營業稅,皆應開立統一發票10。針對免徵營業稅之藝術品,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二)拍賣所得1.2%分離課稅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辦理展覽、拍賣活動一個月前,得向文化部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發生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成交價額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即扣繳1.2%(=6%*20%)。每場活動都需申請一次,並非一次性申請後,適用每一場活動。
應備文件
除了畫廊本身基本資料外11:
- ➣ 展覽品或拍賣品清冊。
- ➣ 展覽或拍賣之相關資料,如近二年展覽或拍賣紀錄、文物或藝術品成交紀錄等。
(三)參展或拍賣之藝術品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進口藝術品參展或拍賣時,需向海關繳納保證金12;但若能由有資格的主辦單位作為擔保,則可免繳保證金。
押金擔保
進口藝術品時,因尚不知道能否在台灣售出,因此海關將原本應繳的稅費作為押金擔保。如果:
- ➣ 情況一、六個月內在台灣售出:進口稅費由押金扣除。
- ➣ 情況二:六個月內未售出,又運送出口:退還押金。
- ➣ 情況三:六個月內未售出亦未運送出口:視為進口,進口稅費由押金扣除。
由主辦單位擔保,免繳押金
可由國內展覽或拍賣會的主辦單位幫進口人擔保,使進口時免繳押金。但主辦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
- ➣ 主辦單位與進口人非同一人。
- ➣ 主辦單位經文化部認可。
應備文件
如果主辦單位願意作為擔保人,則需先取得文化部認可之資格。除了主辦單位本身基本資料之外,需提供13:
- ➣ 近二年策展或拍賣紀錄。
- ➣ 信用證明。
- ➣ 實收資本額或財產總額證明文件。
營所稅:擴大書審標準、所得額標準、同業利潤標準
目前只有免徵營業稅,但並未免徵營所稅。關於營所稅,藝廊適用的標準(以110年為例)可能包括:
標準代號 | 小業別 | 擴大書審標準純益率 | 所得額標準 | 同業利潤率標準淨利率 |
4852-17 | 手工藝品零售 | 6% | 9% | 11% |
4852-18 | 雕塑品零售 | 6% | 10% | 12% |
4853-11 | 中古藝術品零售 | 6% | 11% | 15% |
三、收藏家
藝術品可能由個人或公司持有,分別說明如下:
(一)個人持有
出售藏品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與前述「一、藝術家(一)自由創作」課稅方式相同,不再贅述:
- ➣ 透過文化部認可的展覽、拍賣會出售:分離課稅1.2%
- ➣ 透過未經文化部認可的展覽、拍賣會出售:利潤率6%,合併課稅
- ➣ 透過海外拍賣會出售:屬於海外來源所得
藝術品經登記,不計入遺產總額,延後至繼承人出售時補徵。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4項7,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繼承人將此項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捐贈予政府,可作為列舉扣除額,且無上限
將藝術品捐贈給政府機關,如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國家/地方政府文化藝術基金會等,可作為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的列舉扣除額,且無金額限制,但藝術品的價值由受贈單位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6。
(二)公司持有
分別討論出售、持有、捐贈之課稅:
不適用「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的1.2%分離課稅
該條例僅適用於個人出售,不適用公司出售,因此公司出售仍須課徵20%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購買藝術品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公司可能為了風水、裝飾等原因,購買古董或藝術品擺放。但古董或藝術品通常不會隨時間經過而價值減損,反而可能增值,因此並非折舊性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14。
捐贈予政府(如公立博物館、 美術館、國家/地方政府文化藝術基金會等)
公司將藝術品捐贈給政府可列為營業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但藝術品的價值由受贈單位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6。
參考資料
- 經文化部核准之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可採分離課稅[財政部新聞稿]
- 個人在我國拍賣會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何計算課稅所得[財政部新聞稿]
- 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屬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納基本稅額[財政部新聞稿]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
- 一百十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8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 文化藝術事業申請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應注意事項
- 營業人受託代銷免徵營業稅商品,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財政部新聞稿]
-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
-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 營利事業購買藝術品不得提列折舊費用[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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