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相關稅務問題(一)外銷出口

May 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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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指不同國家或地區間的商品交換。在國際分工與日益密切的交流下,國際貿易早已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台灣從早期的原物料出口,到後來的加工出口區、精緻農漁牧產品、大陸及東南亞台商、三角貿易、科學工業園區,無一不是國際貿易的成果。而國際貿易通常較一般本地貿易程序複雜、涉及的環節更多,稅務問題也更多樣,因此值得特別說明。

我們簡單地將國際貿易區分為三大類(出口、進口、三角貿易),分別說明其常見稅務問題。本文先聚焦於有形的商品,至於技術、軟體等無形的產品則暫不討論。而台灣從傳產到科技業,向來都是出口導向,因此我們首先討論最重要的外銷出口。

一、外銷與營業稅零稅率

關於外銷的稅務問題,最重要也最基本的一件事,就是可以申報零稅率,退回溢繳進項稅額1。例如外銷$100,則最多可以退回進項稅額$5(=100*5%)。

(一)適用零稅率的範圍

以下項目可申報零稅率:
  1. 貨物本身售價。
  2. 額外收取之延遲付款利息2
  3. 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3
(二)申報零稅率應備文件

根據不同的運送方式與貨物價值,應備文件分別如下4
價值運送方式應備文件
TWD 5萬以上一般貨運
快遞
郵局
正式報關單
TWD 5萬以下一般貨運正式報關單
簡易報關單(只有快遞業者可簡易報關)
快遞簡易報關單 AND 執據(如「托運單」)
郵局簡易報關單(只有快遞業者可簡易報關)
執據(即「國際包裹五聯單」)
(三)出口但不適用零稅率的情況

以下貨物雖有出口之事實,但不得申請適用零稅率:
  1. 贈送禮物出口:非屬銷售5
  2. 小規模營業人:不適用申報制6
(四)得申請按月申報銷售額

針對適用零稅率並退稅的公司,為加快退稅速度,可申請將營業稅由每兩個月申報一次,改為每一個月申報7
(五)借址登記在商務中心可能無法退稅

在台北的商務中心大多與國稅局存在不成文的約定,即借址登記在商務中心的公司不得申請退稅。此時,雖然仍可以申報零稅率,但進項稅額只能留抵,無法退還。簽訂租約之前宜向商務中心確認是否存在此項限制。

二、售後服務、保稅區、國外發貨倉庫

除了常規的申報零稅率,以下事件亦經常發生:

(一)銷貨退回(不再出口)

貨物運回台灣後,若不再出口,則應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8,但原已退還之稅款則無須追補9

(二)銷貨退回經整修後復運出口

如果此次退貨經維修、保養、調換後將再出口,則退貨進口時不須申報銷貨退回,再次出口時亦不需申報銷售額。與上述的銷貨退回(不再出口)處理方式不同10

(三)銷貨折讓

應提示由國外廠商所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11

(四)設置國外發貨倉庫​

公司在國外設有發貨倉庫,先由台灣出口至國外倉庫存放,待售予國外客戶時,再由國外倉庫就近發貨。但在出口當時,貨品尚未售出,實際售價、數量都還不知道,該如何申報呢?
  1. 出口至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金額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2. 年底時: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台灣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
  3. 營所稅申報時:根據會計師出具之存貨盤點資料、收入調節表,按實際銷售價格、數量調整營業收入。12, 13
(五)銷貨至保稅區

保稅區是一種國際通行的海關制度,貨品進入一國海關後,暫不繳納進口稅捐,在海關監督的保稅區內製造、儲存、加工、裝配後再出口。因為保稅區具有這種「視同境外」的特性,因此銷售予保稅區貨物亦適用零稅率14

(六)保稅貨品原地出售

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依國外客戶指示,將保稅區內貨品,於保稅區內交貨(不論是否移動),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亦可適用零稅率15

三、外銷與營所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屬人主義」為原則,即對台灣公司的全球來源所得課稅,因此對外銷收入並沒有特殊的大幅減免。

(一)收入認列年度​

假設某公司於當年12月28日出口報關,但10天後,即來年1月7日才送抵國外客戶並收取貨款。則應該列為當年度或隔年的收入呢?答案是:

    • ➢ 直接報關出口:以報關日為準。
    • ➢ 郵局、快遞:以執據上的戳記日為準。

如果違反以上規定,以交貨日或收款日為由,延後至隔年申報,則當年度可能有短漏報所得的問題16

(二)支付國外佣金

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17
  1. 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2. 國外經銷商。
  3. 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另外,如果佣金是在台灣以台幣支付,還要取得國外代理商確實收到佣金的證明,包括收據、匯款記錄等等18
(三)特別交際費

經營外銷業務,可按外銷收入的2%,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19
(四)未實現兌換損益​

貿易公司之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經常以外幣為單位,當匯率波動將產生未實現兌換利益或損失。例如因出售貨品而持有應收帳款USD 100,此時匯率@29.5;但截至年底尚未收回,彼時美金對台幣匯率上升至@29.8,則將發生未實現兌換利益TWD 30[=100*(29.8-29.5)]。然而,這種損益因為尚未實現,因此不需計入所得稅計算,即未實現收入不需課稅,但未實現損失亦不得抵扣課稅所得20
(五)外銷品進口原料退稅

收到海關退稅款,應列為成本之減項21
(六)違約金、事故損失

因外銷所發生的相關損失,如解約/違約賠償、天災人禍、運輸事故等等,可檢具以下文件申報損失(但排除不應由該公司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1. 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
  2. 國外客戶索賠有關文件。
  3. 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每筆在TWD 90九萬以下者免附)。
  4. 賠償證明文件
    • 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 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 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22

案例:利用境外公司假外銷真退稅,遭補稅及處罰

最後,我們來看一個濫用外銷零稅率的前車之鑑23

A公司銷售予B公司,理應開立統一發票。但A先銷售予境外關係人A',並將貨品出口至香港,再由A'銷售回B公司,並由香港重新進口。

A公司藉由這樣的安排,獲得以下好處:

  • ➣ 營業稅:申報外銷零稅率,退回進項稅額。
  • ➣ 營所稅:以較低之價格出售給A’,使部分獲利由A公司移轉至境外A’公司。

然而,國稅局因以下理由予以補稅及處罰:

  1. A公司與A’公司股東相同。
  2. A公司出口與B公司進口之貨櫃內容、重量相同。
  3. 該批貨物在香港僅卸櫃及搬運,未經加工、組裝等任何進一步處理。

國際貿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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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
  2. 公司外銷貨物,向國外客戶收取延遲付款之利息,應否課徵營業稅?[財政部新聞稿]
  3. EXW出口案件應依實際交易價格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財政部新聞稿]
  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
  5. 營業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財政部新聞稿]
  6. 小規模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尚無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財政部新聞稿]
  7. 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始得申請按月申報銷售額[財政部新聞稿]
  8. 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錯誤樣態彙整及注意事項[財政部新聞稿]
  9.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退貨,營業稅毋須追補但應申報[財政部新聞稿]
  10. 企業若有外銷貨物經退回整修後再復運出口,非屬外銷退回,不得列為營業收入減項[財政部新聞稿]
  11. 營利事業申報外銷貨物或勞務折讓,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財政部新聞稿]
  12. 企業設置國外發貨倉庫,銷售額認定須附證明[財政部新聞稿]
  13. 國外發貨倉庫存貨須經會計師盤點簽證始得免列收入[財政部新聞稿]
  1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項
  15. 國內營業人於保稅貨物存倉期間銷售與國外公司適用零稅率規定[財政部新聞稿]
  16.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收入認列年度[財政部新聞稿]
  17.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5項第3款
  18. 在台以新台幣支付國外佣金,須留意應取具之證明文件[財政部新聞稿]
  19.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第1項第7款
  20. 營利事業之外幣應收或應付款項如有未實現兌換損益,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財政部新聞稿]
  2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第2項
  2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1條
  23. 利用境外公司假外銷真退稅並漏報營業收入,遭鉅額補稅及處罰[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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