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指不同國家或地區間的商品交換。在國際分工與日益密切的交流下,國際貿易早已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台灣從早期的原物料出口,到後來的加工出口區、精緻農漁牧產品、大陸及東南亞台商、三角貿易、科學工業園區,無一不是國際貿易的成果。而國際貿易通常較一般本地貿易程序複雜、涉及的環節更多,稅務問題也更多樣,因此值得特別說明。
我們簡單地將國際貿易區分為三大類(出口、進口、三角貿易),分別說明其常見稅務問題。本文先聚焦於有形的商品,至於技術、軟體等無形的產品則暫不討論。而台灣從傳產到科技業,向來都是出口導向,因此我們首先討論最重要的外銷出口。
一、外銷與營業稅零稅率
關於外銷的稅務問題,最重要也最基本的一件事,就是可以申報零稅率,退回溢繳進項稅額1。例如外銷$100,則最多可以退回進項稅額$5(=100*5%)。
(一)適用零稅率的範圍
(二)申報零稅率應備文件
價值 | 運送方式 | 應備文件 |
TWD 5萬以上 | 一般貨運 快遞 郵局 | 正式報關單 |
TWD 5萬以下 | 一般貨運 | 正式報關單 |
快遞 | 簡易報關單 AND 執據(如「托運單」) | |
郵局 | 執據(即「國際包裹五聯單」) |
(三)出口但不適用零稅率的情況
(四)得申請按月申報銷售額
(五)借址登記在商務中心可能無法退稅
二、售後服務、保稅區、國外發貨倉庫
(一)銷貨退回(不再出口)
(二)銷貨退回經整修後復運出口
(三)銷貨折讓
(四)設置國外發貨倉庫
(五)銷貨至保稅區
保稅區是一種國際通行的海關制度,貨品進入一國海關後,暫不繳納進口稅捐,在海關監督的保稅區內製造、儲存、加工、裝配後再出口。因為保稅區具有這種「視同境外」的特性,因此銷售予保稅區貨物亦適用零稅率14。
(六)保稅貨品原地出售
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依國外客戶指示,將保稅區內貨品,於保稅區內交貨(不論是否移動),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亦可適用零稅率15。
三、外銷與營所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屬人主義」為原則,即對台灣公司的全球來源所得課稅,因此對外銷收入並沒有特殊的大幅減免。
(一)收入認列年度
假設某公司於當年12月28日出口報關,但10天後,即來年1月7日才送抵國外客戶並收取貨款。則應該列為當年度或隔年的收入呢?答案是:
- ➢ 直接報關出口:以報關日為準。
- ➢ 郵局、快遞:以執據上的戳記日為準。
如果違反以上規定,以交貨日或收款日為由,延後至隔年申報,則當年度可能有短漏報所得的問題16。
(二)支付國外佣金
(三)特別交際費
(四)未實現兌換損益
(五)外銷品進口原料退稅
(六)違約金、事故損失
- 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
- 國外客戶索賠有關文件。
- 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每筆在TWD 90九萬以下者免附)。
- 賠償證明文件
- 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 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 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22。
案例:利用境外公司假外銷真退稅,遭補稅及處罰
A公司銷售予B公司,理應開立統一發票。但A先銷售予境外關係人A',並將貨品出口至香港,再由A'銷售回B公司,並由香港重新進口。
A公司藉由這樣的安排,獲得以下好處:
- ➣ 營業稅:申報外銷零稅率,退回進項稅額。
- ➣ 營所稅:以較低之價格出售給A’,使部分獲利由A公司移轉至境外A’公司。
然而,國稅局因以下理由予以補稅及處罰:
- A公司與A’公司股東相同。
- A公司出口與B公司進口之貨櫃內容、重量相同。
- 該批貨物在香港僅卸櫃及搬運,未經加工、組裝等任何進一步處理。
參考資料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
- 公司外銷貨物,向國外客戶收取延遲付款之利息,應否課徵營業稅?[財政部新聞稿]
- EXW出口案件應依實際交易價格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財政部新聞稿]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
- 營業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財政部新聞稿]
- 小規模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尚無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財政部新聞稿]
- 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始得申請按月申報銷售額[財政部新聞稿]
- 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錯誤樣態彙整及注意事項[財政部新聞稿]
-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退貨,營業稅毋須追補但應申報[財政部新聞稿]
- 企業若有外銷貨物經退回整修後再復運出口,非屬外銷退回,不得列為營業收入減項[財政部新聞稿]
- 營利事業申報外銷貨物或勞務折讓,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財政部新聞稿]
- 企業設置國外發貨倉庫,銷售額認定須附證明[財政部新聞稿]
- 國外發貨倉庫存貨須經會計師盤點簽證始得免列收入[財政部新聞稿]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項
- 國內營業人於保稅貨物存倉期間銷售與國外公司適用零稅率規定[財政部新聞稿]
-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收入認列年度[財政部新聞稿]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5項第3款
- 在台以新台幣支付國外佣金,須留意應取具之證明文件[財政部新聞稿]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第1項第7款
- 營利事業之外幣應收或應付款項如有未實現兌換損益,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財政部新聞稿]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第2項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1條
- 利用境外公司假外銷真退稅並漏報營業收入,遭鉅額補稅及處罰[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