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公司因為具備一些特別的性質,因此在某些用途特別常受到採用,例如具備技術但缺乏資金的科技新創、希望移轉財產但保留控制權的家族控股公司等等。本文討論前者科技新創設立閉鎖性公司時幾個最常討論的主題。
一、勞務出資上限
當創始團隊具備技術但缺乏資金時,需要尋求投資人的協助,但又不希望股權被稀釋得太嚴重,因此經常要求「技術入股」1。但傳統的公司組織因為技術的價值不易衡量,抵充股本可能造成資本的真實性、可靠性存在疑慮(參考:資本三原則與非現金出資),因此主管機關通常會要求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獨立客觀第三人出具鑑價報告,但這也令技術入股的障礙增加,例如某些新興領域尚無權威、或鑑價成本過高而窒礙難行。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閉鎖性公司有限度的開放一定額度內的勞務出資免經鑑價程序,其價值只要經過全體股東一致認同即可2,但其金額必須公告,使外界不至於與現金構成的資本混淆。具體而言,這個額度是指3:
- ➣ 實收資本額三千萬以下:最多1/2的資本可由免經鑑價的勞務構成。
- ➣ 實收資本額三千萬以上:最多1/4的資本可由免經鑑價的勞務構成。
二、技術股課稅
以勞務出資取得股票,將被視為取得「其他所得」,需課徵所得稅,但不一定在取得的當下就會立刻課稅。另外,由於個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認列原則差異,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取得技術股也有所不同:
自然人取得技術股:禁止轉讓期間屆滿時課稅
個人綜合所得稅採「收付實現制」,即當實際獲利利益時課稅。因此,如果章程沒有訂定禁止轉讓期間,即允許技術股可以立即出售,則就要在取得的年度馬上課稅;相反的,如果章程有訂定禁止轉讓期間,則會延後到可以轉讓的年度課稅1。
需留意的是,立即課稅的基準是抵繳的金額,也就是按每股發行價格課稅;如果延後課稅,基準是當時的時價。假設公司經營良好,待禁止轉讓期滿,時價飛漲,則延後課稅未必有利。正因為延後課稅未必有利,因此我們並不建議以稅務規劃作為制定禁止轉讓期間的主要理由,而是建議回歸該股東對公司的重要程度等商業理由。
法人取得技術股:按勞務期間或完工程度分階段課稅
三、剩餘財產分配次序與特別股
經營團隊透過勞務出資取得股權,如果給予與現金出資股東相同之普通股,可能隱藏一個風險,即經營團隊故意解散公司,然後與現金出資的股東共同分配公司的剩餘財產,這對現金出資的股東是不公平的,因此現金出資的股東可能會要求給予勞務出資的股東特別股,限制其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例如某公司資本總額200萬,其中100萬是現金出資,另外100萬是勞務出資,則可能約定:
- ➣ 若剩餘財產低於現金出資額總額(100萬),則特別股無權分配剩餘財產。
- ➣ 若剩餘財產高於現金出資額總額,則待普通股就現金出資總額範圍內分配完畢後,其餘剩餘財產特別股與普通股有相同參與分配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