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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負擔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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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辦公室時,通常租約會約定大樓管理費由房客負擔。拿到管委會的收據,可以當成公司的成本費用嗎?

代出租人履行之義務視為租金

事實上,管理費通常應該視同租金,屬為租金支出的一部分。因為通常大樓住戶規約約定,管理費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而非承租人負擔。如果房客幫屋主承擔了管理費,則應該視為變相的提高租金。例如名目租金6萬,但另有大樓管理費1.5萬亦由房客負擔,則租金總額應為7.5萬。因此:

  • 所得稅扣繳10%=7.5萬*10%=7500
  • 補充保費2.11%=7.5萬*2.11%=1583

再複雜一點

我們來看看:

  • 房東實拿6萬
  • 大樓管理費1.5萬由房客負擔
  • 所得稅、補充保費由房客負擔

則我們應該視為房東實拿7.5萬,其中6萬交給房東本人,另外1.5萬代替房東轉交給管委會,結果租金總額應該是85,334 [ =75000/(1-10%-2.11%) ]:

項目計算金額
租金總額a=d/(1-10%-2.11%)85,334
所得稅扣繳b=a*10%-8533
補充保費c=a*2.11%-1,801
給付淨額d75,000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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