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費過戶、公共電費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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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行規定,公司應向台電、自來水公司申請過戶,將用電、用水戶名由房東改為公司,之後取得的水電費統一發票才能作為公司支出。
一、歷史
雖然台電、自來水公司向來都要繳納營業稅,但在104年以前,他們並不使用統一發票,而是開立自己格式的收據。直到105年1月1日起,才開始使用統一發票。隨著這項改變,公司取得相關憑證的規定也隨之改變:
104年12月31日以前:舊規定
雖然憑證名義為房東,但如經雙方約定由房客公司使用支付,仍允許申報1。
105年1月1日~107年6月30日:兩年緩衝期
新規定上路給予兩年緩衝期2。這兩年內,仍允許申報房東名義的水電費發票。
107年7月1日以後:新規定正式上路
全面改用新規定,沒有辦理過戶、統一發票上不是公司抬頭的,都不能作為公司支出。
二、公共水電費分攤
辦公大樓的水電費由全體住戶分攤,無法過戶到單一公司名下,這時候拿到的統一發票仍然不是公司抬頭,該怎麼辦呢?答案是,加上向管委會出具的分攤計算表3:
全面適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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