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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好籌備處帳戶後,就可以請股東把股款匯進來了。等收足股款,再請銀行開立存款餘額證明,並影印存摺,交給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過程中常見問題如下:
沒關係,但請另外準備「代匯款聲明書」。
如果匯入金額大於股款金額ok,多餘部分視為股東暫借公司,將來退還;匯入金額小於股款金額就不行。
不用,只要向銀行申請餘額證明,確認截至目前為止仍未動用就可以了。
可以,各股東陸續匯入股款很正常,沒有規定要同一天匯入。繳足股款日為最後一位股東匯入日。
可以,設立基準日等於或晚於收足股款日都沒關係,因為股東在設立基準日之前提前繳足股款是很合理的。
不屬於外資,不需要投審會核准。
沒關係,自己用鉛筆註記訂正就可以了。
請留意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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