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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英文名稱不應該算是公司成立的「要件」,因為沒有英文名字的公司也能成立。只是處於愈來愈國際化的商業環境,大部分公司都會取個英文名字。目前對英文名稱的規定,與中文名稱最大差異在於強制性及登記流程:英文名稱可以在以下兩個政府單位登記;可以兩個單位都登記,也可以任選一個單位登記,也可以兩個都不登記:
這裡的英文名稱,流程與中文名稱相同,要在公司章程中明訂,然後記載於設立登記表,連同中文名稱一起送到主管機關登記。但需特別注意的是,這個英文名稱「不需經過預查程序」,也就是說,即使公司使用了與其他公司雷同的英文名稱,也能成功登記!如果公司事後發現重名想更換英文名稱,或主管機關事後發現重複要求公司變更,就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召開股東大會通過,相當麻煩。因此,考量存在重名的可能性、與變更名稱的便利性,並不太建議公司設立同時在此登記英文名稱。
這裡的英文名稱,是在公司設立完成之後才進行的。與前一個機關相較,有三個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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