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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東或什麼人不斷陸陸續續借錢給公司,但因為某些原因,債權人希望把手上的債權轉換為對公司的股權,這時候就可以考慮進行「債權抵繳股款」;即當公司增資時,這些人以所擁有的債權代替現金,繳納股款給公司,參與增資認購股份。但這種做法需要符合兩項條件:債權發生時存在金流、敘明資金動用情形:
債權人當初借錢給公司時,應該存在金流記錄。因此,如果債權人能先將錢匯入公司,再讓公司陸續使用,則較容易舉證。相反地,如果債權是因為不斷替公司代墊款所發生,無法舉證金流,則較難證明債權的真實性。
公司借到錢後,不太可能長時間不使用,這時候就需要逐一敘明資金的用途,並附上發票收據等憑證。如果債權發生年代久遠,則可能查明用途需要多花點時間;或主要用於金額較小的開銷,動用筆數可能高達數百筆,則逐一敘明可能是個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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