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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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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如下:

假別給假原則依據
1.例假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勞動基準法第36條
2.國定假日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勞動基準法第37條
3.特別休假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3日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7日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10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14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15日
十年以上:每一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4.婚假8日。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5.喪假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8日。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6日。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3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6.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7.公傷病假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8.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9.公假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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