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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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如下:
假別 | 給假原則 | 依據 | |
---|---|---|---|
1. | 例假 |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
2. | 國定假日 |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
3. | 特別休假 |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3日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7日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10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14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15日 十年以上:每一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
4. | 婚假 | 8日。 |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
5. | 喪假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8日。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6日。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3日。 |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
6. | 普通傷病假 |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
7. | 公傷病假 | 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
8. | 事假 |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
9. | 公假 |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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