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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果不得已要資遣員工,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要提前讓員工知道這件事。年資愈深的員工,要愈提早通知。在員工接到通知後的待退期間,可以請假去找新工作,每週最多兩天,薪資仍要支付。如果因為某些原因太晚通知,使得預告期間太短,則不足的天數要折算薪資補償給員工:
適用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之員工(簡稱「新制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例如工作年資 3 年 6 個月 15 天,則資遣費基數為 1.7708333…,計算如下表:
年資 | 換算年數 | 資遣費基數 | |
---|---|---|---|
3年 | 3年 | * 0.5 | = 1.5 |
6個月 | (6個月/ 12個月) | * 0.5 | = 0.25 |
15天 | (15天/30天/12個月) | * 0.5 | = 0.020833333… |
合計 | 1.7708333…. |
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大量解僱的定義,應遵循「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程序進行,包括解僱計畫書之通報、預警機制、自治協商、強制協商、就業及轉業輔導、訴訟扶助等:
計算單位 | 僱用員工人數 | 六十日內解僱 | 或單日解僱 |
---|---|---|---|
同一事業單位 之同一廠場 |
未滿30人 | 逾10人 | – |
同一事業單位 之同一廠場 |
30人以上,未滿200人 | 逾僱用人數三分之一 | 逾20人 |
同一事業單位 之同一廠場 |
200人以上,未滿500人 | 逾僱用人數四分之一 | 逾50人 |
同一事業單位 之同一廠場 |
500人以上 | 逾僱用人數五分之一 | 逾80人 |
同一事業單位 | – | 逾200人 | 逾1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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