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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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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果不得已要資遣員工,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預告義務

要提前讓員工知道這件事。年資愈深的員工,要愈提早通知。在員工接到通知後的待退期間,可以請假去找新工作,每週最多兩天,薪資仍要支付。如果因為某些原因太晚通知,使得預告期間太短,則不足的天數要折算薪資補償給員工:

  •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 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 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二、支付資遣費

適用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之員工(簡稱「新制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例如工作年資 3 年 6 個月 15 天,則資遣費基數為 1.7708333…,計算如下表:

年資 換算年數   資遣費基數
3年 3年 * 0.5 = 1.5
6個月 (6個月/ 12個月) * 0.5 = 0.25
15天 (15天/30天/12個月) * 0.5 = 0.020833333…
    合計 1.7708333….

三、資遣通報義務

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四、大量解僱通報義務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大量解僱的定義,應遵循「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程序進行,包括解僱計畫書之通報、預警機制、自治協商、強制協商、就業及轉業輔導、訴訟扶助等:

計算單位 僱用員工人數 六十日內解僱 或單日解僱
同一事業單位
之同一廠場
未滿30人 逾10人
同一事業單位
之同一廠場
30人以上,未滿200人 逾僱用人數三分之一 逾20人
同一事業單位
之同一廠場
200人以上,未滿500人 逾僱用人數四分之一 逾50人
同一事業單位
之同一廠場
500人以上 逾僱用人數五分之一 逾80人
同一事業單位 逾200人 逾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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