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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會提供員工健康檢查,原因可能是福利,但也可能是法令要求。例如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舊稱「勞工安全衛生法」),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需進行特殊健康檢查。
如果健康檢查並非法令要求,而是為了員工自己的健康,主動進行的,費用本應由員工自行負擔,如果公司幫員工負擔,則被看作一種津貼,也屬於薪資的一部分。相反的,如果某項健康檢查依法必須執行,且應由公司負擔,則公司支付這筆費用不屬於對員工的津貼,也就不是員工薪資的一部分。因此,我們將健康檢查分為兩種情況來討論:
在這種情況,健康檢查並非法律強制,而是公司提供給員工的福利,屬於員工取得之補助,所以計入員工的薪資。
根據職安法第20條,包括以下三項檢查:
雖然職安法第20條規定「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但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施行之「體格檢查」費用,法無明定,得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如果公司願意負擔,則屬於補貼員工,因此仍須計入員工薪資。
與「體格檢查」相反,這兩種健康檢查則規定必須由公司負擔,不應該由員工負擔,也就不是補貼員工的概念,因此不計入員工薪資。
公司支付原因 | 檢查項目 | 公司支出 | 員工所得 |
---|---|---|---|
1. 公司自願負擔 | 各類檢查 | 薪資支出 | 薪資所得 |
2. 勞資雙方協商後由公司負擔 | 體格檢查 | 薪資支出 | 薪資所得 |
3. 公司依法應負擔 | 定期健康檢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 | 職工福利-員工醫療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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