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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好心的親朋好友,願意免費出借自己名下的房屋,讓公司登記地址。雖然與公司簽訂了租約,租約上也載明了每月租金,但事實上卻沒有收,這樣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呢?我們暫時不考慮實際營業地點與登記地址不一致的問題,只單純考慮所得稅的問題: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從這段話我們可以看出,只有兩個情況免計算租金收入:
而公司是一獨立法人,所以讓公司使用就屬於「借與他人」,即使公司負責人是自己,也不能算自用,不符合情況一;又公司當然是營業使用,所以第二個情況也不符合。所以,房屋所有權人,也就是好心的親朋好友,無論事實上有沒有收租金,都必須按行情設算租金收入。
以上所得稅法第14條的設算租金收入,屬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規定;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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