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物抵繳股款
有時候股東會以公司所需的土地建物抵繳股款。從稅務的角度而言,公司持有營業所需要、辦公使用的不動產較為有利,因為可以將持有成本(如房屋稅、地價稅)列為營業費用,並提列折舊;但另一方面,出售時則有開發票等稅務問題,較為不利。另外,如果以土地建物抵繳股款,則土地建物都必須過戶到公司名下,從此就不再是私人財產了,需要審慎考慮1。
我們以下討論三個問題:抵繳金額如何決定?抵繳將產生什麼稅務問題?其他不動產相關項目可以抵繳股款嗎?
一、抵繳數額
二、稅務問題
以下第一個問題在抵繳時立刻發生,需納入考慮:
(一)股東以土地建物抵繳股款,視同股東出售土地建物
當股東以土地、建物代替現金抵繳股款時,視同先把土地建物出售後,再用現金繳納股款,因此需考慮房地合一稅,且售價等於抵繳數額。另外,地政系統出現移轉登記,若原所有權人未申報相關所得,則國稅局系統將提示異常。
(二)特定股權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
原則上,股東以土地建物抵繳股款後,就不再持有不動產,改為持有股權,而股權買賣與房地合一稅無關。但為了避免利用這種方式規避房地合一稅,所以當符合以下情況時,買賣這間公司的股權就視同買賣不動產4:
- 持有該公司過半數股權(直接持有、間接持有合計)
- 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由土地、房屋所構成
三、其他不得抵繳項目
參考資料
1. 土地抵繳股款者,公司應先行踐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程序(經濟部102年8⽉16⽇經商字第10202096260號函)
2.(已廢止)⼟地抵繳股款得以鑑價報告為準(經濟部86年5⽉21⽇經86商字第86206486號函)
3. 有關本部73年3月28日經73商字第11228號函等共37則解釋(詳附表),不再援用。(經濟部107年5月14日經商字第
4. 所得稅法第第4-4條第3項
5.「提供一定期間之土地使用權」並非本條規定之財產(經濟部102年8⽉16⽇經商字第10202096260號函)
6. 有關股東以其購買預售屋之給付款抵繳設立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是否符合財產抵繳相關規定(經濟部103年6月3日經商字第10302045050號函)
7. 發起人不得以採礦權抵繳股款(經濟部81年3月9日商200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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