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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關係人交易的審查重點,主要包括兩方面:服務內容與真實性。
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給台灣公司的服務應有合理性。以下是常受質疑的原因:
假如申請技術服務報酬降低扣繳率,則需符合「技術服務」的定義。例如某些功能由國外母公司統籌處理,再向台灣子公司收取費用,則這些功能未必全部符合「技術服務」的定義。具體來說,一般行政事務之管理不屬於技術服務,包括會計系統、管理系統、行銷策略、存貨業務、法律事務、目標設定、控制程序、資產管理、倉儲管理、工程管理、債務信用控制、服務品質控制等等。
例如國外母公司派遣ERP導入顧問來台,則此ERP導入顧問服務,到底是為了讓國外母公司便利管理台灣子公司,或對台灣子公司真正有益呢?又例如母公司提供教育訓練服務,如果教育訓練的內容是產品等專業方面,有助於提升子公司業績,則較符合這個法條的精神;相反的,如果教育訓練的內容是集團內部管理規則,則較容易被視為母公司管理所需。
例如國外關係企業是註冊於開曼群島的控股公司,卻提供技術服務給台灣公司,則真實情況可能是國外關係企業將該工作外包給第三方公司而非親自執行。此時,開曼關係企業所提供給台灣公司的服務,可能被質疑並非技術服務,而是人力派遣!
如果稽徵機關對國外關係企業是否確實提供服務給台灣公司有所質疑,則可能要求出具「提供服務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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