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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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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25條是最被廣泛用來降低扣繳率的方法。以技術服務費為例,可以將扣繳率由20%降為3%。其主要優點是申請人國籍不受限(少數例外)、申請文件簡便(不需外國政府出具特殊證明,也不需經台灣駐外館驗證)、原則上書面審查(除非是關係人交易)、審查時間短;但主要缺點是適用所得種類有限(僅限於正面表列之四大類)。

一、所得人國籍

原則上總機構在境外之事業皆可,並無國籍限制,但不含大陸地區。另外,設立於免稅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者(例如英屬維京群島、薩摩亞、安圭拉等),也會被嚴格檢視是否涉及租稅規避。

二、所得人組織型態

營利事業(公司、獨資、合夥等),或非營利組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等)皆可,但不含執行業務者(例如律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等)。

三、申請期限

取得收入之日起五年內

四、適用所得種類

只有以下四大類適用:

(一)經營國際運輸

包括計時出租(Time Charter)、航次出租(Voyage Charter)、出租與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有補充或附帶關係之貨櫃或設備。

(二)承包營建工程

包括建築工程、安裝工程、機電工程及河川疏浚等工程。內容含設計、採購國內外設備、安裝、測試、訓練等相關服務、施工所需之材料、設備、儀器、技術人員、相關技術資訊文件、設計圖面製作及工程管理。

(三)提供技術服務

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審核、監督、認證、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主要包括節目訊號發射、訊號上鏈及下載服務、廚師餐飲服務、市場調查服務、教育訓練服務、集團管理服務(但不含一般行政事務之管理、不涉及跨國移轉訂價或內部控制與決策行為)、外國承銷商或存託機構之承銷費或手續費收入、電子資料傳輸(EDP)相關收入,但不含權利金收入。

(四)出租機器設備

例如光船出租(Bare Boat Charter) 

五、審查重點

(一)所得種類是否符合要求。
(二)所得內容是否隱含權利金
(三)具體交易內容
(四)合理性、必要性、及交易事證(通常是關係人交易才需要)

六、審查時間

約2~4週。但關係人交易可能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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