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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來源所得(三)電子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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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技與網路速度發展一日千里,衍生了千變萬化的商業模式。軟體不再只是安裝在電腦上的「工具」,有時候更像一個「管道」,讓我們能接受各式各樣的服務。例如Netflix,讓我們透過這個App享受到精彩的影集。

電子勞務的定義

相較於「標準化軟體」,「電子勞務」的範圍更廣泛,凡是透過資訊科技享受到的五花八門服務都包括在內。這個「管道」可能安裝在電腦上執行、可能安裝在手機上執行、也可能只需透過瀏覽器執行而不需安裝。因此「電子勞務」的範圍包括:

  1. 下載使用之勞務。
  2. 不須下載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
  3. 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

電子勞務的分類

目前稅法將電子勞務分為兩大類:

  1. 平台服務:指提供交易平台,讓買賣雙方交易,收取手續費。
  2. 非平台服務:指其他五花八門的服務,例如線上遊戲、影音串流、網路廣告、雲端儲存、線上課程等。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

針對上述的電子勞務,判斷標準摘要如下表:
電子勞務 案例 判斷標準
1. 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 單機軟體、標準化軟體、電子書 -不需台灣境內個人/公司參與及協助:非台灣來源所得
-需經台灣境內個人/公司參與及協助:台灣來源所得
2. 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 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 台灣來源所得
3. 有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 -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境外:非台灣來源所得
-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台灣:台灣來源所得
4. 平台服務 網拍平台 -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境內個人或公司:台灣來源所得
-買賣雙方皆非境內個人或公司:非台灣來源所得
5. 經營工商業 期刊、圖書、論文之電子全文、索引、目錄、摘要及統計數據等線上資料庫 -不需台灣境內個人/公司參與及協助:非台灣來源所得
-需經台灣境內個人/公司參與及協助:台灣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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