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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為什麼要扣繳」一文中提到,外國公司被台灣政府扣繳的前提是有台灣來源所得。但到底「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怎麼定義呢?我們在此特別介紹「勞務報酬」,因為「勞務」這種標的沒有實體、型態千變萬化,特別難以規範;現代對虛擬經濟的課稅也以「勞務」的規範為基礎,因此特別加以介紹。
指因提供勞務而發生的所得。對個人來說,例如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對外國公司來說,例如技術服務報酬、在台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業行為。以下我們只討論外國公司的勞務報酬。
外國公司提供的勞務是不是屬於台灣來源所得,主要觀察兩個特徵–「勞務提供地」與「台灣境內個人/公司的參與及協助」。如果有以下其中任何一種情形,則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在上述判斷標準中,實體地點較為客觀,因為只要調閱相關人員的入出境記錄,就可以知道提供服務過程中有沒有入境台灣了。
但即使能證明服務過程完全沒有入境台灣,屬於情況三,但接著要證明沒有台灣個人或公司的「參與及協助」則相對困難,因為要證明不存在的事情不存在幾乎是不可能的。相反的,稽徵機關只要看到一點蛛絲馬跡,例如看到外國公司的email副本給一個台灣收件者,都可以懷疑台灣收件者在「參與及協助」外國公司。
如第一段所說,現代對虛擬經濟的課稅制度,也是以對「勞務報酬」的課稅制度為基礎所衍生。因此在之後的「標準化軟體」及「電子勞務」兩篇中,會不斷出現「勞務提供地」與「台灣境內個人/公司的參與及協助」這兩個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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