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ly
當外國公司從台灣公司身上賺錢,應該要向台灣政府納稅。但外國公司並不會向台灣政府報稅,所以改由付錢的台灣公司把外國公司該繳的稅扣下來,代替外國公司繳給台灣政府,這就是所謂的扣繳。因此,發生扣繳有三個要件:
「所得稅」只針對獲利的部分課稅,即只對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盈餘課稅,而非對收入全額課稅。而且,如果這筆所得免稅,當然也就沒有扣繳的問題。
如果外國公司賺錢的原因跟台灣沒有關係,則當然不用向台灣政府納稅。例如美國公司在美國賣東西給美國消費者所賺的錢,與台灣無關。
為了避免跨國交易時,因雙方國內稅法差異所造成的重複課稅或稅負過重,因此簽署租稅協議,劃分締約雙方國家之課稅權,消除重複課稅。例如台灣政府有權對日本公司的台灣來源所得課稅,則針對這筆台灣來源所得,日本公司除了繳稅給日本政府,還要繳稅給台灣政府,這可能造成重複課稅或稅負過重的問題。相對地,當台灣公司有日本來源所得時,也面臨相同問題。因此,透過簽署台日租稅協定,調整雙方政府之課稅權。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All Rights Reserved 2023 © 誠樸會計師事務所 Cheng Pu CPA | Web Design by Faranie Creative Stud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