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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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通常適用於規模較大之專案,因其審查嚴格、所需文件取得不便,使得申請時間長、申請成本較高。較常見外國公司就其在台灣之營業利潤申請免稅。
一、所得人國籍
所得人受到以下兩個限制:
(一)現有之租稅協定締約國
台灣目前與34個國家簽署全面性協定。但貿易往來頻繁的美國、中國大陸、香港皆尚未簽署全面性協定。另外,與租稅天堂也無租稅協定。
(二)稅務居住者
所得人必須是締約國之「稅務居住者」,並取得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才能向台灣政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二、所得人組織型態
無限制。
三、申請期限
扣繳或自繳之日起五年內。
四、適用範圍
適用於所得稅(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相關所得種類包括公司營業利潤、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受僱勞務、董事報酬等等。租稅協定並不包括營業稅、貨物稅等等其他稅種。
五、審查重點
以較常見的「營業利潤免稅」為例,審查重點包括:
- 提供服務流程是否合理?
- 服務是否真實發生?需檢附提供服務事證,例如會議記錄、工作日誌等等。
- 外國公司在台灣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如果構成「常設機構」,則因使用台灣公共資源,故歸屬於常設機構的部分營業利潤,台灣政府仍然有權課稅。
- 事實關係與經濟利益之歸屬?租稅協定之適用應考量實質課稅原則。例如以新加坡公司名義簽約,但實際上由其上海分公司提供服務,則營業利潤應按功能風險比例分別歸屬於新加坡公司與上海分公司,且只有歸屬於新加坡公司部分適用台新租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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