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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筆收入在所得來源國被當地政府扣繳,回到所得人所在國又結算申報納稅,可能有重複課稅的問題。因此,各國稅法通常有跨國稅額互相扣抵的制度。
以台灣的所得稅法為例,如果台灣公司來自國外的收入已經被當地政府扣繳過了,則已經繳給當地政府的所得稅可以抵減台灣的所得稅,但不得超過「增額」的部分。
例如某公司有國外收入1500,已經被外國政府扣繳150,則其中60可以扣抵台灣所得稅:
來自台灣收入 | 來自國外收入 | 合計 | ||
---|---|---|---|---|
收入 | a | 2000 | 1500 | 3500 |
成本 | b | -1600 | -1200 | -2800 |
所得 | c = a – b | 400 | 300 | 700 |
所得稅 | d = c*20% | 80 | 60 | 140 |
扣抵上限 | e | -60 | -60 | |
應納稅額 | f = d – e | 80 | 0 | 80 |
如果外國稅法也存在這樣的制度,萬一因為種種因素,台灣公司付款給外國公司時無法避免扣繳,則或許也可以改由外國公司按外國稅法,向外國政府主張扣抵已經繳給台灣政府的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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